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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增值税(限行增值税税率)

admin2022-10-28科技生活93

中国限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办法如下。 一以个人每月工

问题一:甲的税额=(4000-3500)*3%=15元

乙的税额=(6000-3500)*3%=75元

问题二:假设丙的本月收入为(4500+3500)=8000,即其余额为4500,对应税率为20%,则其税额=(8000-3500)*20%=900元;又由问题一可知,当其余额为1500时,对应税率为3%,税额为75元。因此,可确定,当丙的税额为95元时,对应税率为10%,其本月收入=95/10%+3500=4450元。

金杯车卖,强制保险和车船税需要多少钱?

交强险全年的是950,如果在北京,会有限行减免优惠,算下来大约600-750左右,车船税一般在350-400左右。

23部委提议取消货车限行、购置税减半,这类车有福了!

国内疫情已现转好势头,但战“疫”尚未结束。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是时下的主流和任务。

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工信部等2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推出19条举措,多方并举刺激国内消费。

同日,为期一周的中国汽车创新服务大会以线上直播形式召开,数十位不同方向的专家、学者分别从政策、消费者、车企、经销商与后市场、金融服务和市场预测六个方面,以线上直播形式全面解读了当前疫情下的汽车创新服务。

《意见》及大会中提到多条与开车一族息息相关的建议,我们都应该知悉!

1、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

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限行或少限行

由于电商物流的快速增长,对于配送的要求也变得严格,城市配送存在着不能匹配需求的问题。23部委提出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对纯电动轻型货车采取不限行或少限行的措施。

目前对于货车都或多或少采取限行措施,如北京、上海、广州、大连等多个城市都对货车采取了限行政策。

随着23部委发布的《实施意见》以及后续文件的出台,限行城市或将为纯电动轻型货车制定通行优惠政策,对于新能源物流车来说是一次重大利好事件。

2、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汽车行业自2018年以来,连续负增长。中汽协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汽车行业的产销出现大幅下滑。在这种情况下,仍实施对汽车采取限购的措施,会对汽车行业的恢复造成阻碍。

其实,面对国内汽车市场下行情况,因此针对限购政策,国内已经有一部分城市或者取消了汽车限购政策。

2019年9月12日,贵阳宣布取消了摇号政策,成为全国首个全面取消限购的城市。紧随其后,广州、深圳、海南已都陆续放宽或取消了限购政策。

但是在北京和上海,目前还没有到有取消或者放宽限购政策的迹象。尤其是在北京,摇中燃油车指标的概率不到0.2%。对于很多人来说,摇个京牌真的太难了!

《意见》中明确提出“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同时限购地区也是经济较发达区域,增加限额不仅可以加快恢复汽车行业,同时也能够对国内经济带来利好。中汽协亦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以激发消费潜力,包括限购地区适当增加号牌配额、解禁新能源汽车限购。

3、建议取消二手车限迁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建议,通过政策出台来汽车行业结构做一个调整,包括改变二手车增值税征收方式,确认二手车在交易过程中间商品属性问题。

4、呼吁出台购置税减半等刺激性政策

政策刺激方面,沈进军呼吁?出台购置税减半等刺激性政策。他表示,在疫情之下能够撬动停滞市场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政策。“购置税的减半能够对市场需求带来一定撬动作用。在市场回归到常态的时候,政策适度退出,但今天需要政策去刺激或者叫做撬动。”

5、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将地方资金支持从购置环节向运营环节转变,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公交。

由于新能源物流车的造价,新能源汽车在运营方面存在诸多难处。补贴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落实能够进一步减轻购买压力和提高认可度,同时对运营环节进行资金支持,可以在减轻运营压力的同时,有效监管车辆运营情况,保证真实有效的推广。

小编结语

面对疫情,国家更应该拉动内需增长,减轻疫情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扩大需求端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实施意见》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信号,政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快速回暖和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推广。

以上建议,您是怎么看的呢?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月1日天津市里机动车限行,滨海新区限行吗?

限行的

详细请看: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市交通港口局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 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 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调控办。市调控办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 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市调控办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营运小客车登记的,申领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五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第四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置节能车和新能源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二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分类标准,悬挂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六)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八)服务窗口,是指市调控办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九)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准备买车的一定要看,这些两会汽车提案与你息息相关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全国两会延期到5月21日正式开幕。在今年一万余字的政府报告中,汽车再次成为焦点。报告提到,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建设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

不同于2019年两会政府报告中的稳定汽车消费,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推动充电、加氢等设施建设内容。今年政府更加关注的是汽车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这对汽车行业如何良好健康发展做出了关键指引。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汽车行业2019年总产值超过8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达到8%,实现利税超过4800亿人民币。但随着2020年上半年疫情的爆发,已连续下行的车市再次遭遇了重创,而随着国内疫情形势逐渐向好,加速汽车行业的复工复产、提振汽车销量,对于稳住经济基本盘、保障民生有着重要意义。

困境之下,希望之上,汽车行业如何劈波斩浪、行稳致远?促消费就显得迫在眉睫!今年两会上,汽车代表们对此呼声最高。

偶遇“黑天鹅” 残喘的车企亟需“促消费”

2019年,对车企而言,尤为艰难。

新能源补贴滑坡、部分车型不再享受购置税,直接造成汽车销量的大幅下滑。

据乘联会数据,2019年,中国汽车市场累计销售2576.9万辆,同比下滑8.2%。乘用车领域,轿车全年售出1030.8万辆,同比下降10.7%;SUV全年累计销量935.3万辆,同比下跌6.3%;MPV销量同比下降20.2%,为138.4万辆。

而连续多年持续上涨的新能源汽车也遭遇了点刹,出现了10年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2019年全年销量为120.6万辆,同比下降4.0%。

(厂家推出更多新产品以提振销量)

没想到,2020年,对车企来说更是不易。

一场瘟疫,让“跌跌不休”的车市雪上加霜。

据中汽协公布的数据,2020年第一季度,汽车产销分别为347.4万辆和367.2万辆,产销量同比分别下降45.2%和42.4%。值得关注的是,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0.5万辆和11.4万辆,同比下降60.2%和56.4%。

不同于2019年政府主要任务是稳定汽车消费,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今年两会召开前期,为了刺激汽车市场的消费,国家在疫情期间就已经出台了多项鼓励消费的政策,如适当增加号牌限额等,鼓励消费者购车等。

即便如此,汽车行业也暂未迎来光明。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4月,汽车销售198.05万辆,环比下降21.41%,同比下降14.61%。其中,乘用车销售157.49万辆,环比下降22.01%,同比下降17.73%。商用车销售40.56万辆,环比下降18.99%,同比增长0.13%。

“促消费”?汽车代表们呼声响亮

在这样的情况下,汽车代表更是身负使命,在两会上积极为“促消费”建言献策。

广汽集团董事 曾庆洪:改善汽车消费环境,拓展消费渠道,刺激消费

(广汽集团董事长 曾庆洪)

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洪称,加快推出刺激消费措施,适当增加汽车限购地区的号牌配额、取消限购限行、放宽购车条件和牌照限制、推迟国六实施时间、减免路桥费、优化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等,带动消费市场;加快放开皮卡进城的速度;加大汽车下乡支持力度,对农村老百姓购车实行特定的补贴或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汽车消费总体税负,有条件减免购置税、降低消费税税率、贷款利息与个人所得税抵扣、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调整,大力发展汽车金融等政策降低购车成本,刺激汽车消费;降低新能源、二手汽车首付比例、按揭利率,鼓励汽车金融向后市场延伸;大力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强汽车零部件市场监管;着手解决“停车难”、“充电难”问题。

吉利集团董事长 李书福长城汽车总裁 王凤英:推动汽车下乡,落实汽车补贴

(左:长城汽车总裁 王凤英,右:吉利集团董事长 李书福)

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和长城汽车总裁王凤英共同提案,建议将车辆购置税地方财政收入适当比例用于持续推动“汽车下乡”政策,落实相关汽车消费补贴措施。

合众新能源创始人兼董事长 方运舟:开放限购

(合众新能源创始人兼董事长方运舟)

合众新能源创始人兼董事长方运舟建议放开城市新能源汽车限购指标;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拓展农村市场。

海南省工商联主席、海马集团董事长 景柱

(海马集团董事长 景柱)

海南省工商联主席、海马集团董事长 景柱有三个建议是有利于促进插电混动汽车消费的:1、在双积分政策、路权、准购权、政府用车采购等方面,给予插混汽车与纯电汽车相同的待遇;2、保持免征购置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3、提供政策导向支持与执行保障,鼓励插混汽车用于共享出行和网约车;4、对发动机排量小于1.5L的插混汽车免征消费税。

江淮汽车中型商用车公司副总经理 周福庚:减少通行费、降低充电费

(江淮汽车中型商用车公司副总经理 周福庚)

江淮汽车中型商用车公司副总经理 周福庚的建议则主要关注到车主的实际用车生活:1、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高速公路新能源汽车通行费全面或减半收取、降低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用等;2、完善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检验制度。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 张兴海:减免购置税、贷款利息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 张兴海)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 张兴海有两条建议和消费者购置新车息息相关:1、国家层面对于小于或等于1.5L排量的汽车减免购置税、减免贷款购车利息;2、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延至2025年。

综上,可知,在一众汽车代表们“促销费”的建议中,有两个关键词出现的频次颇高。一是新能源补贴政策延长,面对疫情和车市下行的压力,新能源汽车作为“新趋势”,其持续快速发展确实需要政策的支持,而新能源补贴政策的延长,无疑为众车企大大解压;二是“汽车下乡”,可看出汽车厂商对于拓展农村市场、中低端汽车市场的关注度仍然较高,农村市场作为车市发展的蓝海,必将迎来更多车企的逐角。

最重要的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对于代表们提出的促销费建议多数是喜闻乐见的,政策补贴、消费环境优化、用车环境提升,这些都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事情。如果这些提案被采纳,车价势必会适当下降,那么最终消费者也将受益。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合车社立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我国限行的增值税法定税率有哪些

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普遍的17%、部分农产品和优惠商品的13%税率、交通运输业的11%、现代服务业的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征收率,以及部分出口产品的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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