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版权保护难(为什么有版权法)
现在中国版权问题怎么这么严啊?
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根据制度经济学,只有保护好了产权结构,经济才能发展。
同理,只有保护好了版权,中国的知识产业才能发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为什么限制著作权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进行保护要注意哪些问题?
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进行保护要注意哪些问题?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进行保护要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进行保护要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著作权进行保护要注意哪些问题?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保护的意义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能够促进知识的积累与交流,大大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2、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3、著作权保护的意义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我国15年的世贸谈判过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议中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著作权涉及更多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财产权的问题。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或者说经济发展的火车头。1997年美国版权产业净产值占美国国内总产值的4。3%或者为3484亿美元。1998年,我国图书、报刊、印刷、电子出版业的产值是1263。2亿元,软件为170亿元,两项相加为1433。2亿元,约占全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8%。中国加入世贸必将深远影响版权产业,这已是可以遇见的。因此,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离不开著作权保护制度,著作权进行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为什么国内的版权意识这么差?
我觉得,资本也有一定的原因,举个例子,音乐行业,两千年初,当电子文件可以复制后,盗版音乐光碟泛滥成灾,各大地摊上各种廉价的音乐专辑一大堆,那时人们根本没有版权意识,都买盗版的,除了一些歌迷才会买正版。现在国家颁布维护正版的法律,资本进入,某大厂基本垄断了国内外的音乐版权,然后音乐价格贵的很,你买了音乐只能线上听。买实体光碟都比那划算啊,至少买了后永远归自己。
还有一些视频网站,买了减肥食谱视频教程,居然还有年限,一年后就不能看了,视频只让在线看,一年后过期,价格三位数。我买个实体书加光碟都比这便宜啊。还有电视剧,买了包月或包年,结果剧集出了个超前点播,这番操作,把包月或包年的用户当什么了?吃相也实在是太难看了吧。
再来说网文行业,普通网文作者和平台签约,小说的收入只有全勤、打赏和订阅阅读的钱。其他收益一分都没有,就连出版实体书都和作者无关,实体书的收益都是平台的。还有,其他网站盗版小说,平台打官司赢了,对方赔偿的钱全进平台的口袋,作者根本就拿不到补偿款。平台都这样了,作者还有什么积极性去维权打击盗版呢?去举报盗版,然后平台跟进,接着,赔偿款全给了平台。小说平台上的文章价格太离谱,一本小说读完就要花掉几百元,而实体书的价格才几十元。
这就好比我们带着钱去旅游,原本以为价格会小贵一些,那也能接受。谁知来的地方堪比雪乡。宰客能力太强了,我们护着钱袋子不愿花一分钱。
为什么我国对于歌曲版权保护的力度很弱?
应该说不光是歌曲,目前国内对影视作品,美术作品等等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比较弱,主要原因在于没有重视知识产权的环境,因历史原因,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之前重视经济的发展,没有在意形式,导致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随着发展,会慢慢改变,发达国家也经历过。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哪些难题?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在现在显得更加重要。如今网络和信息数字话技术已经趋向成熟,电子出版物也显出极大的生命力。但是与此同时的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也成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如果营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电子出版物版权的保护环境,也成为了世界所关注的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问题详解: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关于发表权问题著作权法严格规定了对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分析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在网络上传输作品应视为发表。但并不是在网络上所有的传输行为都是发表,构成发表权中发表的条件是: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感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在其他出版物上公开过,即使首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应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数字化复制权问题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合理使用问题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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