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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违限怎么(限行违限怎么处罚)

admin2022-09-26每日最新资讯120

违反宪法怎么受处罚呢?

     宪法的特征就是无具体惩罚性。即违反宪法的行为除了会被认定行为无效外并不能根据宪法进行处罚。要根据违反宪法的行为具体触犯了何种法律法规再进行处罚。

   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写进了宪法中。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四项基本准则: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违反了此四条准则的行为即认为是违反了宪法。

中国如果有人或者部门违宪该怎么办?

我国不允许宪法审判,即宪法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必须根据违宪行为所触犯的具体实体法律进行裁判。

违宪(Unconstitution),

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 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298号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过一个批复(以下简称“55年批复”)。“55年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面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指出理由,只是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并引用了刘少奇委员长论述宪法重要性的话。但是,该批复并没有说在民事、经济和行政等判决中不可以引用宪法,也没有说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适用宪法,只是说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再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宜”引用宪法,也没有完全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性。③

人们谈起中国宪法不可以被法官引用,大都归因于“55年批复”。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还有一个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以下简称“86年批复”)也涉及到这个问题。

“86年批复”首先详述了我国立法权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确认了哪些可以称为“法律”,从而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被引用,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可见,“86年批复”在罗列哪些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时,只罗列了各种“子法”,没有把“母法”包括进去。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该“批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态度。对此,我认为不能把“86年批复”理解为排除了引用宪法条文判案的可能性。因为,这种排除必须是明示的,不可以“暗示”。再者,如前所述,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法律尚且不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是不可了。④其实,人们如果把该“批复”中的“法律”理解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也是顺理成章的。

限号、进京证不违反宪法吗?

北京限号和进入北京需要进京证,并不违反宪法,是城市管理的需要。

有多少人知道广州单双日限行是违法的?因为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相违背。

唔明点解会违宪..你唔爽佢系一回事,但政府唔会憨居到推出违宪的政策..如果真系违宪,当初北京单双号限行就已经出咗事啦..

校规有法律效益吗,如果校规中有违宪条款,应该怎么办

校规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一种行为准则。请问具体违宪体现在哪?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一个更重要

奥运会期间北京的机动车按照单双号出行,由于车辆减少,交通更畅通了,尾气污染也减少了。于是,有人提出,这种单双号限行政策应当永久化,但是,同时有人,主要是拥有车辆的人,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它侵犯了私人财产权。有关部门表示,奥运会后并不马上实行这一做法,继续收集市民意见。

在我看来,对于北京机动车按照单双号出行是否应当由暂时到转正,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是实体性争议,这种争议主要是围绕着按照单双号出行的利弊关系而展开,例如按照单双号出行是否真正有利于交通更畅通了,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是否会浪费资源等等;另一种是在程序上的争议,即作为按照单双号出行的决策,是否由行政自身作主来决定,还是应当交由全民讨论、立法机关机关作出决定的争议,以及这种限行的决策是否损害的车主的私有财产。

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是一部公民社会成长的历史,也是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历史,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利益的冲突甚至对立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在法治社会,有利益的冲突并不要紧,关键是要有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渠道来解决这一问题,其核心点就在程序正义。

就“按照单双号出行”这类限行争议而言,对立的双方都能举出大量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观点,而且怎么看都很有道理,但在这种观点对立的背后主要是利益的对立,主要是有车一族与无车一族对于道路通行权的对立。对待这种观点与利益的对立,从法治的角度上讲,就必须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利益搏弈平台。

首要问题是,政府必须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台。政府不能而无权漠视“按照单双号出行”这种利益诉求存在,更不能对待这种问题自行作主,一纸文件说了算,这更不符合打造“法治政府”的要求。

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台表现为媒体能够进行充分的辩论,举行立法听证和进行民意调查等等。现在,在媒体上讨论最多,其实还是类似“按照单双号出行”的决策能否进行民主投票决定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政府限车关涉到侵犯私人财产,是一个财产侵权的违法甚至违宪的问题呢法理上很简单,因为它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价值,是不能通过民主投票方式来解决;而赞同者认为,个人利用道路的机会没有平均地分配给每个人的,个人在某一时期较多占用道路的事实,也不能变成一种私法意义上的路权,城市管理当局就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每个人占用道路的机会予以调整,但是要通过严格的民主程序来加以调整。

对于限行的问题能否进行民主程序来表决,就需要在公共媒体和召开立法听证会进行充分讨论,争取相应的支持者,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将这一问题最否提交民主决策程序。

如果立法机关决定将这一问题提交民主决策程序,我们仍然需要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台,仍然需要公共媒体讨论、立法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来讨论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这里,特别要注意在立法听证会时,要能确保不同意见的阶层都能有代表参与听证,让听证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且听证的结果能真正反映到立法之中,让各方都能平等地表达利益诉求。而后,对于这一问题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甚至可以考虑由全体市民进行表决,要让各方都能进行充分和有效地进行法律博弈。

政府、立法机关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利益搏弈平台,通过公开、公正的利益搏弈来解决是否限行的问题,体现国家机关尊重民意与法律,打造“法治政府”和践行民主与法治的过程,同时,也是让公民逐步习惯通过合法的手段和公开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和利益搏弈的过程。

本文原载9月25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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