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6月1号货车限行(天津6月1号货车限行规定)
天津货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天津货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天津货车限行规定是:1、每日7时至19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新能源车除外)在外环线上行驶;2、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新能源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外环线)以内道路行驶;3、全天24小时禁止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4、部分路段设置有货车禁行标志限行货车,如五大道周边区域设置的货车禁行标志及快速路沿线设置的全天24小时限行中型重型货车标志牌。因民计民生需要,确需在外环线上及以内道路通行的载货汽车,可根据需求申请办理日间通行证或夜间通行证。 @2019
天津限行时间几点到几点
天津尾号限行时间为工作日每日7时至19时,早晚高峰限行时间为工作日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
早晚高峰限号时间:工作日每日7:00-9:00;16:00-19:00。
限行范围:禁止外埠牌照(北京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机动车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尾号限行时间:工作日每日7:00-19:00。
限行范围: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自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10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星期一2和7;星期二3和8;星期三4和9;星期四5和0;星期五1和6。
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持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临时号牌的尾号进行限行。
旅游高峰期货车限行:
蓟州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的旅游高峰时段,蓟州区津围公路北段(北环路至兴隆县界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逢周末(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每日7时至22时,该路段限制中重型货运机动车通行。
东丽区:自2021年3月26日起,东丽交管部门将赤海路(津汉公路至北环铁路地道段)中重型货车限行时间由22时至次日7时调整为22时至次日9时,请过往车辆依法依规通行。
天津市外地车限行规定
天津市外地车限行规定为工作日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号牌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
外埠号牌(北京号牌除外)和使用小客车区域指标登记上牌的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通过“天津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预约申办相关通行凭证,允许在上述时段进入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天津限行的其他规定。
车辆限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1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内容参考 天津市交管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货车限号规定是什么
一、天津尾号限行范围:1.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外环线以内区域对机动车,新能源车除外。实行尾号轮换限行;2.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3.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均按0号管理;4.持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临时号牌的尾号进行限行。二、天津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为:1.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2.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
天津快速路通行重型货车时间规定
天津快速路通行重型货车是按照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的。
天津市自2019年2月28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行驶,例:2月28日,双号通行;3月1日,单号通行;3月2日,双号通行,以此类推。
二、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2月28日12时起,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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