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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的性质是什么(消费纠纷包括哪些)

admin2022-11-28科技生活103

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哪些类型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争议,消费者争议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争议涉及的消费者利益不同,可将消费者争议分为消费者财产利益争议、消费者人身权益争议、以及同时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

(2)从争议性质来看,消费者争议可分为合同争议与侵权争议。

(3)根据争议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少不同,可将消费者争议分为单一性争议与共同性争议。

消费者与经销商发生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依据消费者与销售者发生的纠纷给出解释:

最常见的是民事纠纷,可直接到法院起诉,一般是要书面民事起诉状。管辖法院在合同纠纷时,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侵权纠纷时,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

什么是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又称为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矛盾纠纷。

消费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谓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③在经营活动中,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④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⑤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其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产生矛盾纠纷,等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呢?这是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碰到的首要问题。

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多条途径,消费者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自己的意愿、经营者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于自己最为有利的一条途径。这些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地解决争议,当是上策。古训云:“和为贵。”协商和解的方式既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又可以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双方是自愿和解,在履行和解协议时就会主动、积极、迅速,不致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协商和解的方式应当大力提倡。

这种方式的基本程序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一般说来,双方都会积极履行这种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但是,如果消费者事后觉得该协议并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反悔,另行仲裁或者诉讼。

争议的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所谓调解,就是由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主持,促使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达成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因调解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民间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重要功能。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是指调解的进行和继续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消费者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就无法开始或者继续下去。这也是调解这一方式的一大缺点。所谓合法,就是指调解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糊里糊涂“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板”,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其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写信、打电话或者当面递交材料,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的材料应当明确投诉事项,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留下联系方法。

其次,消费者协会进行调查。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以查明投诉事项是否存在。

再次,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查明投诉事项存在的,可以将投诉反映的问题转交给被投诉的经营者,并敦促其作出处理和答复。

最后,由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在当事人双方都明确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以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双方进行一定的劝解,也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双方选择。

调解协议是一种“君子协议”,需要靠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去履行。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就是说,对该调解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不予履行。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时,就需要通过别的途径去解决争议。

争议的解决: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裁,是指由有关仲裁机构居中公断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才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依《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仲裁。依此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机构不得受理该案件。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①自愿性。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表现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时必须递交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

②自主性。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仲裁员等。

③民间性。仲裁委员会一般是民间机构,不具有官方性质。其活动与司法活动有本质区别。但是,其作出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仲裁活动也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

④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即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如同法院的终审裁判,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不多。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一般都不借助繁琐的书面合同形式。而是口头协议居多,即时清结。这样,也就很少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可能。但是,在一些继续性合同,如供电、供气等合同中,也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因此,仲裁仍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司法保护手段,是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一般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民事诉讼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阶段起诉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原告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消费者必须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发生了争议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起诉。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消费者只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却找不出侵权人,使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诉讼就难以成立。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消费者在其诉状中必须明确表明自己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什么要求,并且把有关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④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消费者必须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权利受侵害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如果消费者在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被受理了的,该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得退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准备阶段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在立案7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让其在15日内答辩。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确定独任审判员。

消费者可以聘请1~2名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即通知原、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在法庭上,消费者及其代理人应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与被告方辩论,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可以主持进行调解。这种诉讼中调解也同样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迳行作出判决。

裁判阶段开庭审理结束,法庭退庭评议,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

执行阶段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如果一方不执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可分为哪几类及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下面

金华消费维权律师

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

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

二是精神消费,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九问律师网金华律师点评:

关于消费维权的应用需要结合生活中的一些案例知识,才能更好的解决自己遇到的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纠纷,同时在实践应用中注意法律的灵活使用。法律门户网九问律师网将消费维权相关法律知识予以介绍且进行律师点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律师简介金华消费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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