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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蓝牌货车限行图(石家庄蓝牌货车限行规定最新)

admin2022-09-14每日最新资讯305

石家庄蓝牌单排小型货车限行路段和时间?谢谢!

白天市区所有路段是禁行的,晚上有的路口可以,具体什么时间看路口的路标有指示牌

石家庄限号区域范围

石家庄市限行区域:三环路(含)、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石家庄市限行措施:对非营运客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以上均含外埠号牌和临时号牌车辆),实行每天限行2个车牌尾号、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限行。

石家庄常态化限行规定

2018年12月2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召开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发布会,发布《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新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蓝牌货车常规限行路段有那些高峰禁行时间是几点到几点急急急急急急谢谢谢谢

答案:早6时至晚24时,三环以里(含三环),蓝牌货车禁止通行(预警期间一直限行)。

石家庄: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

我市已于2016年1月1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3级)预警升级为橙色(二级)预警。非营运客车工作日6时至24时限行2个尾号措施,周一至周五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本次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非营运客车限行措施,自2016年1月4日(周一)6时开始执行。2015年12月27日启动的非营运客车特别限行措施已于2015年12月31日24时解除。元旦3天假期,非营运客车不限行。

早6时至晚24时,三环以里(含三环),蓝牌货车禁止通行(预警期间一直限行)。

石家庄市微型货车都有哪些限行路线

二、普通货运汽车(蓝牌):每日7:00至12:00、14:00至19:00,轻型、微型货车在下列路段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和平路(友谊大街-体育大街)、二环路(含)以内高架桥主路(南二环跨京广铁路桥和北二环运河桥除外)。

新客站周边:7:00至19:00禁止轻型、微型货车通行中华大街(南二环-槐安路)、维明街(南二环至槐安路)、新石南路(红旗大街-中华大街)、新石中路(红旗大街-中华大街)、汇祥路。

三、载客汽车:7:00至12:00、14:00至19:00,6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公共交通车辆及长途客运车辆除外)在下列路段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7:00至21:00,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禁止通行槐安路高架桥。

四、早晚高峰时段其他车辆: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8:30、17:30-19:00时段,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只允许冀A牌照的小型客车(9座以下)、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消防车、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警车通行。禁止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及所有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石家庄蓝牌货车能不能进二环内

石家庄蓝牌货车部分时段不能进二环内。

石家庄货车限行时段及区域:

1、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辅路及高架桥)以内道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运钞车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7:00-11:00、15:00-19:00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北二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宁安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时,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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