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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双休日限行(杭州西湖双休日限行时间和范围)

admin2022-09-18每日最新资讯97

工作日西湖景区限行吗

工作日西湖景区是不限行的。

限行时间是全年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双休日如遇调休,以国务院规定为准)的8时30分至17时。

交通临时限行。主要是指某些专用车辆需要到达某些目的地,交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管制,让特有车辆先行。而百姓车辆需要避让。

杭州双休日西湖景区限行规定

小型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允许在奇数日通行,2、4、6、8、0的允许在偶数日通行。

凡悬挂小型车号牌(蓝牌)的机动车辆(含个性化牌照、临时号牌)需在西湖风景名胜区限行区域(道路)内通行的,其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必须与公历日单双号相一致。即:小型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允许在奇数日通行,2、4、6、8、0的允许在偶数日通行。

限行路段:北山街—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玉皇山路—玉皇山隧道—南复路—虎玉路(凤凰山路)—虎跑路—之江路—梅灵南路—梅灵隧道—梅灵北路—天竺路—灵隐支路—灵溪隧道(北至马家坞路口)—灵溪南路—灵隐路—玉古路—玉泉路—灵隐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其中,北山街(保俶路—环城西路段)、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解放路—万松岭路段)、南复路、虎玉路(凤凰山路)、虎跑路(之江路至虎玉路)、之江路、梅灵南路(小牙坞—之江路段)不属此限。

西湖景区单双号限行规则

所有双休日、国定节假日,西湖景区都实行单双号限行。对高排放车辆要求全年双休日、节假日,不分单双号,一律限行。1、小型机动车(蓝牌,含个性化牌照、临时号牌)全年双休日、国定节假日(双休日如遇调休,以国务院规定为准)的8:30到17:00,西湖景区单双号限行,即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在奇数日通行;2、4、6、8、0的,在偶数日通行。

法律分析:所有双休日、国定节假日,西湖景区都实行单双号限行。对高排放车辆要求全年双休日、节假日,不分单双号,一律限行。1、小型机动车(蓝牌,含个性化牌照、临时号牌)全年双休日、国定节假日(双休日如遇调休,以国务院规定为准)的8:30到17:00,西湖景区单双号限行,即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在奇数日通行;2、4、6、8、0的,在偶数日通行。2、违规驶入,罚款100元;造成交通事故,处罚200元。单双号限行范围,如图,基本和之前旅游旺季双休日单双号限行范围一样。高排放车辆(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汽)油机动车)全年的双休日、节假日,禁止开进环湖三条道路:北山街(保_路—杨公堤段)、杨公堤(北山路—南山路段)、南山路(杨公堤—万松岭段)。3、违规驶入,处罚100元,不记分。西湖风景区按照《关于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实行机动车环保行动的通告》,继续实施高排放机动车辆、小型机动车环保行动措施:双休节假日的8时30分至17时。4、小型机动车在西湖风景区域道路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双休节假日的8时30分至17时:禁止所有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汽油)的机动车在环湖道路——北山街(保_路至杨公堤段)、杨公堤(北山街至南山路段)、南山路(杨公堤至万松岭段)上通行。

法律依据:《关于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实行机动车环保行动的通告》,继续实施高排放机动车辆、小型机动车环保行动措施:双休节假日的8时30分至17时。

西湖景区限号规定周六周日

【法律分析】:周末西湖限行时间是全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早八点半至晚五点,限行范围是西湖景区。

杭州西湖景区周末采取单双号限行规则,凡悬挂小型车号牌的机动车辆需在西湖风景名胜区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其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必须与公历日单双号相一致。即小型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允许在奇数日通行,2、4、6、8、0的允许在偶数日通行,限行时间是全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早八点至晚五点。

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措施实施以后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

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

3、持有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车辆,须遵守通行证的使用规定;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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