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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效应)

admin2023-02-13科技生活118

监管套利的原理

监管套利的原理在于“净监管成本的一价定律”(TheLawofOneNetRegulatoryBurden)。净监管负担是指监管给市场主体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之差。一种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种交易策略实现,每种交易策略所对应的监管制度分别为 , , , …,每种交易策略所对应的净监管负担分别为 , , , …。如果在监管制度 与 间进行转换的成本为 ,那么,对于任意两种监管制度 与 ,在 时,会出现从净监管负担较高的交易策略向净监管负担较低的交易策略的转换。如果市场中不存在交易费用,即 =0,则市场主体会选择净监管负担最低的交易策略,即选择交易策略i,使得对于任意的交易策略j,都有 。其他监管制度将失去意义,监管部门会进行制度重构,最终具有相同实质的交易策略,其净监管负担必然相等,即对于任意的i,j,都有 ,即“净监管成本的一价定律”。

什么是监管资本套利?

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由于监管资本往往被视为一种监管税收,是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负担,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常用工具。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监管套利?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监管套利。最近银监会出台了“三违反,三套利”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监管套利,原文件中说“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通俗一点解释,我认为是一种经济目的一般可由多种交易手段达成。由于监管对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规性规定不同,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能够达到规避监管规定、节省资本、少提拨备、规避信贷额度控制、扩大业务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举一个具体的例子,银行自营资金想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购买企业股票,二是间接购买(例如银行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股票)。实际上,直接购买是监管禁止的,那么银行可以通过间接购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认为这就是监管套利。票据业务是如何进行监管套利。鉴于“三违反、三套利”文件基本已经列出近年来票据市场监管套利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逐条进行分析。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比如票据资管业务,银行A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B转让的票据资产,有些银行认为自己是同业投资,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科目,而没有按照“穿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笔交易实质是企业向银行贴现)计入“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科目。前一类科目不属于信贷科目,逃避了人行信贷规模控制,银行可以放更多贷款;前一类科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更少,一般为0.05%到0.1%,而后一类为1%-2%,显著降低了资产减值损失,提高了利润。

监管套利的定义

“监管套利”借用了金融学中的“套利”一词。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套利”是一种投资策略,其保证在某些情况下获取正报酬,而不存在负报酬的可能性,也无需净投资。其主要特征是无风险、无净投资、或有正收益。与套利类似,监管套利捕捉的也是市场中的非均衡,决定套利机会吸引力的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套利策略的交易费用。但对于“监管套利”,目前在国内外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DonahooShaffer(1991) 认为,“监管对市场主体是税收的一种形式,即监管税收,市场主体有动机避免或使监管税收最小化。当一种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种交易策略实现时,主体即会选择净监管负担最轻的途径”。Donahoo虽未直接定义“监管套利”,但其提出了“监管税收”概念,以及同一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种交易策略来实现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市场主体监管税收最小化的行为原则,成为此后学者们研究“监管套利”的理论起点。

FrankPartnoy(1997) 对于“监管套利”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其认为“监管套利是一种金融交易(FinancialTransactions),旨在利用制度差异性所创造的套利机会,来获取利润或降低成本。这些机会的出现则是源于一个已经被广泛认可的观点,即同样的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种交易策略来实现。”Frank的观点与Donahoo的思想几乎完全一致,且被后续研究者大量引用。与Frank的观点相类似,GastionWalhof(2007)将“监管套利”定义为“金融机构出于降低监管成本(或净监管负担)的目的而提供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VictorFleischer(2010)从法律与制度角度给出了“监管套利”的另一种定义,其指出“监管套利源于交易的经济实质与监管认定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又产生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Victor的定义,较此前的定义又有了两点进步,一方面Victor所讨论的差异性不再是存在于不同监管制度对于同一交易的不同认定之间;而是存在于监管制度对这一交易的认定与交易的经济实质之间。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较前者更加深刻,因为如果监管制度对金融交易可以给出精确的界定,也就不应再出现不同监管制度认定之间的差异性了。另一方面,Victor解释了差异性产生的必然原因,即在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全性。与Donahoo与Frank等人的观点不同,Victor的定义更加侧重对“监管套利”本源的分析。

国内学者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也对“监管套利”给出了一些大体相同的定义,如董红苗(2003) 指出“监管套利就是指这样一种过程,市场主体利用制度之间的差异和不协调来转变外部制度约束或进行因制度障碍而不能直接进行的经济活动,以此来获得成本的节约或竞争利得。监管套利的实质是减轻监管负担的行为。”

此外,国内外部分学者也将“监管套利”定义为“利用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的不同甚至是冲突,选择监管环境最宽松的市场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达到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目的。”该定义强调了“监管套利”中存在的“监管竞争”与“监管合作”,属于“监管套利”的一种类型。但该定义过于狭义,并非当前的主流。且我国目前出现的监管套利大多也并非此种类型,所以本文对该定义将不进行详细综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在经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便出现了监管套利机会,理性的市场主体会选择最优交易策略,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1)一个经济目的,可以通过多个交易策略来实现。(2)对于上述实质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监管制度存在着不同的对待方式。监管制度在对待方式上的差异性源于制度内在的不完全性,其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出足够精确的界定。

解释什么是顺周期问题?什么是监管套利现象

顺周期性是指在时间维度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形成的动态正反馈机制放大繁荣和萧条周期,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导致或增强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由于监管资本往往被视为一种监管税收,是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负担,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监管套利的动机。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监管套利的常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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