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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恢复尾号限行(西安尾号限行最新规定)

admin2022-09-23每日最新资讯90

西安常态化限行时间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11月1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下周一(11月16日)起,西安将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

限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周一)至2021年11月12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限行区域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限行规定为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扩展资料

不受限行规定的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下周一起 西安恢复常态化限行 工作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尾号

西安限行时间新规2022年6月

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限行时间:工作日7:00-20:00。

2022年西安车限号现在是这样规定的: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西安限号2022最新限号

西安限号2022最新限号如下:

根据4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自2022年4月20日起,西安绕城高速实行载货汽车早晚高峰限行措施。每日7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20时,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全段将对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车除外),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辆限行。

以下载货汽车均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含外埠)的新能源载货汽车;军警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应急车辆、高速公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

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持有通行证件的应急管理、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车辆。

限号的规定

有运输需求的物资运输载货汽车,应到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西安交警”微信服务号办理“载货汽车临时通行证”。限行时间内需过境西安的载货汽车,可通过临兴高速、京昆高速等道路绕行。

该限行措施有效期2年。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4日为限行措施政策过渡期,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予以提醒、警告、宣传和纠正;2022年5月5日起,西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载货汽车司机予以处置。

西安限制出行了吗

法律分析:西安限制出行了,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决定在相关区域恢复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一、限行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二、限行区域: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延西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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