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王生活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技生活 > 正文

科技生活

破产实体是什么意思(合法破产是什么意思)

admin2023-01-27科技生活85

什么是破产,具体包括哪些什么内容?

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是剥夺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在法院主持下使用权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它有以下特征:

1)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是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2) 债务人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若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须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

3) 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合理地协调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使债权人公平在分担损失和享受利益。 4) 破产必须在法院主持下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与法人自行清算终止不同,也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须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按特殊的破产程序逻辑由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处理和分配财产。

二、什么是破产法?破产法的内容有哪些?

破产法是指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括地讲,破产法主要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者适用和解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是典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它主要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罚则等内容。

1)实体规范。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称为实体规范,或实体法。 破产法的实体规范主要有:债务人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管理、破产无效行为及撤销权、破产债务权的行使、破产宣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免责制度。

2)程序规范。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称为程序规范,或程序法。破产法的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等制度。

3)罚则。主要规定对破产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处罚制度。

三、什么是破产能力,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即谁可以被宣告破产。这种资格来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显然《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等经营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认定以是否是企业法人为标准,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能够通过破产终止。

1) 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即依法成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如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被宣告破产。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种行业的企业法人,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破产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2) 其他非法人企业,主要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如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因不能以企业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破产能力。

3)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因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破产能力。

4)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四、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quot;。该条文规定破产原因有二层含义:

1) 债务人严重亏损,没有能力清偿债权人已要求清偿的到期债务。即企业的亏损足以使企业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亏损"。

2) 债务人严重亏损导致不能偿债的原因 是经营管理不善,而非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等非经营性亏损造成。"经营管理不善"。主要是指以下的情况:一是企业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二是企业管理混乱,原材料、能源、用工等投入高,消耗大;三是资金周转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四是产品质次价高产出低,无市场竞争力,长期无销路等。

3)投入高,消耗大;三是资金周转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四是产品质次价高产出低,无市场竞争力,长期无销路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果企业并没有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企业虽有严重亏损但非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那么法院便不能依企业破产法宣告企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即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不受经营管理不善的限制,只要达到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界限,即可宣告破产。但如何认定"严重亏损"仍是法院较难把握的事实认定问题。

五、什么是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程序有两个明显特征: 1) 破产程序必须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只有法院才能够决定是否开始破产程序或宣告债务人破产。

2) 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开始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和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

对于我国破产法程序及实体问题的总体理解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是什么意思?????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国家破产是怎么回事,国家还在吗

还在。

我们可以认为国家是个企业,国家收入和企业财政收入一样,国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税收,而国家支出又是多方面的。

国家一方面会拿出钱建设社会基础设施及公共资源,同时也会花钱到其他国家买一些在我们国家不存在的能源,食品等等,比如公司正常支付工资,租用写字楼等等。

企业破产是指支出超过收入而资金周转不了,国家亦然,当一国支出超过收入而该国破产。

但国家破产和企业破产又有区别,如果企业破产就等于这家公司直接破产,根本就不存在了,但如果国家破产就不意味着该国直接从全球范围内销声匿迹,它的破产实体将继续生存下去,但它的债务将被一种重组或外部监管模式所取代,破产国家将继续存在于国际范围内。

由于国际经济处于衰退状态,尚不能够还债的国家到处都是,如今有多达26个国家无力偿付国际债务,破产危机愈演愈烈。

破产是什么意思?

答:一、破产的内涵   

1、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   

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   

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破产是什么意思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_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挽救债务人,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